山西晚报讯(记者 郭卫艳)“这次取证非常顺利,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见到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对取证活动很配合。”事后,刘律师激动地表示。10月9日,忻州市忻府区法院发布了这起案例。
忻府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综合执行团队受理该案后,立即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又在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及公积金等财产信息,但未发现其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多次实地调查后,案件始终找不到突破口。此时,案件代理律师刘律师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位于异地的可供执行线索,但该信息未被纳入网络查控系统,无法进行网络查控。
为顺利取得关键证据,刘律师多次以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身份,前往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但均未果。经过与执行法官的沟通协商,忻府区法院为刘律师签发了律师调查令。
带着律师调查令,刘律师顺利对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有了具体了解。
刘律师说,《律师法》规定,律师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但由于社会配合度不高,收集证据的手段有限,在执行案件中调查令制度给律师取证活动提供了必要的辅助,有效减少了取证过程的阻力,在保证程序正义的同时,也有效提升了案件的执行效率。执行法官说:“作为法律共同体的律师群体,他们具备足够的专业性和案件调查能力,为加快案件处理进程,律师群体有参与执行的强烈意愿。同时,受执行案件数量、执行人力资源等因素影响,也需要法律共同体力量通力合作。律师调查令的使用,充分调动了律师参与执行的积极性,加速了案件执行进程。”
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审判和执行阶段,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难以自行调查取证,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由其向协助调查人收集相关证据或者信息的法律文书。
律师调查令的申请人应当是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民事案件及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授权委托的律师。律师调查令的持令人应当是经当事人委托已向人民法院提交代理手续、持律师执业证且经过律师事务所所指派的律师。
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可在起诉、审理、执行阶段提出。在第一审程序中,代理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二审及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调查的证据仅限于新证据;在执行程序中,应当在执行终结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