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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男子在网上购买“三无”减肥药,服用后引起身体不适。该男子将卖药人诉至延吉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延吉市人民法院以线上开庭方式审结了这起在微信朋友圈购买减肥药引发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
今年7月,赵某萌生了减肥的想法,正好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娄某发布的减肥药广告。他通过微信联系娄某,先后两次花费4500元购买该减肥药。赵某在食用过程中,身体出现恶心等不适症状,便停止服用。赵某认为,该减肥药系“三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诉至延吉市人民法院,要求娄某退还购货款4500元,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4.5万元。
因原告赵某远在外地,不方便到庭参加诉讼,承办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后,采用微信视频的方式开庭。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当庭向原被告讲解有关法律知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娄某当场支付相应赔偿款,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案涉赔偿款当庭履行。
法官表示,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减肥瘦身应该坚持科学原则,不要盲目相信商家的“一面之词”。在购买减肥产品时,应多了解商家是否具备资质、许可证,商品是否包含有害成分等,务必选择安全可靠的产品;同时,销售者应守法经营,否则不仅要面临“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还可能触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延边日报全媒体记者 马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