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日报讯(通讯员 何万涛)有不少的驾驶人认为饮酒后,睡一觉,睡醒了,酒也就醒了,就可以开车了。近期,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昌吉大队连续查获两起“隔夜酒”“隔餐酒”导致驾驶人酒后驾驶的交通违法案例。
2月4日05时30分许,昌吉大队民警在“春运”酒驾醉驾专项检查期间,查获驾驶人阿某,阿某被查获时经呼气酒精检测值为62毫克/100毫升,涉嫌饮酒后驾驶。经询问,阿某为重型货运车辆司机,2月3日20时许与好友就餐期间饮用52度白酒100克,23时就寝休息至次日3时,阿某认为个人经过休息,精神状态良好,已“解酒”,可以驾驶车辆,直至被民警查获,阿某仍对自己“睡一觉就能解酒”的观念深信不疑。因阿某涉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阿某将被处以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2月17日0时许,昌吉大队民警查获驾驶人李某,李某被查获时经呼气酒精检测值为26毫克/100毫升,同样涉嫌饮酒后驾驶。询问得知:李某16日15时许在亲戚家做客期间,饮用啤酒4瓶,22时吃过晚饭后,不顾亲戚劝阻,执意驾驶车辆由玛纳斯县前往乌鲁木齐,行经吉祥路公安检查站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李某对自己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李某将被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交警提示:查处酒驾类违法行为,不是以驾驶人饮酒多久后驾车为依据,而是以被查获时驾驶人体内酒精浓度为标准。每个人的酒精代谢能力、饮酒量、饮用酒水种类不同,体内酒精分解代谢的时间也各不相同。只要驾车时驾驶人酒精含量超标,无论距离饮酒的时间过去多久,仍然属于酒驾、醉驾类违法行为。请广大交通参与者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拒绝酒驾才能“久”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