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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上酒泉收集编辑:云上酒泉
近日,酒泉市玉门市人民法院玉门镇法庭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77万余元。判后,承办法官联系原、被告就双方车辆损失问题,释法明理,使被告履行了赔付义务。
2022年4月,张某驾驶轿车行驶至玉门市黄闸湾镇泽湖村北湖支线时,与万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万某受重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万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多次就赔偿事项进行调解,均无果,万某遂将张某与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共12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责任的,按照各自比例分担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万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对万某的损失,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19.9万元。在交强险赔偿后,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578741.4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服从判决,履行款全部支付到位。
玉门市人民法院玉门镇法庭将司法延伸到判后,既解开了当事人矛盾的“法结”,又解开了心结,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 (贺君玲)
责任编辑:田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