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法制频道讯 近日,陵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偷越国(边)境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情简介:2021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受他人的诱导蛊惑,获知在缅甸打工月收入能挣一万多后,便结伙杨某某、武某某(均另案处理),从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绕山区小路徒步偷越国(边)境窜至缅甸邦康,在境外被派工通过社交软件非法牟取利益。在缅甸期间,张某某因不能完成指定工作任务被遣散,后于2021年7月从云南省孟连口岸返回国内。7月18日,陵川县公安局民警工作中发现张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线索,次日对其进行了传唤讯问,张某某交代了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对自己的行为深表后悔,表示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结同他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构成了偷越国(边)境罪。综合考虑张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2012年12月12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偷越国(边)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官提示:天上不会掉馅饼,受高利益诱惑被骗的案例并不少见。本案被告人出于打工获取高收入的想法,非法偷越国(边)境,在境外遭受虐待有家难回,不懂法律无视法律,最终获罪受刑,悔不当初。让我们以案为鉴,擦亮双眼,抵制诱惑,守住底线,用踏实勤奋换取真正属于自己的价值。(李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