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12月28日上午9时40分,随着清脆的法槌声响起,2起醉驾案件在如皋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法庭宣判。
2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驾校教练、学员旁听了此次庭审。
这是“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实施以来如皋地区判决的首批醉驾案件,也是积极落实醉驾新规、规范高效办理案件、完善醉驾治理体系的体现。
案件回顾
经审理查明:张某饮酒后驾驶汽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被查获,经鉴定,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5.4mg/100mL。
周某饮酒后驾驶汽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将车辆驶至路外,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周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4.9mg/100ml。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如皋市检察院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严格依照《意见》规定要求,采用集中谈话、具结,要素式审查案件,简化了办案程序,缩短了办案期限,该案从受案到判决仅用时48小时。被告人张某、周某当庭认罪服判,表示不上诉,并自愿参加交通公益服务。
庭审结束后,检察官对旁听庭审的驾校学员们进行了法治宣讲,提醒大家一定要守好法律底线,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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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如皋市检察院在醉驾案件办理中,坚持惩治和预防并举、治罪与治理并重,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罚当其罪,形成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互衔接、梯次递进的醉驾治理体系。
一是高质效快速办理案件。明确由专人办理醉驾案件,简案快办,醉驾案件速裁程序适用率97.68%。自2021年以来,如皋地区已实现醉驾案件免予诉前调查。
二是高要求提升安全意识。会同市公安局出台交通公益服务实施细则,对拟作出不起诉的醉驾人员建立交通公益服务考察评价机制,先后已有110名醉驾人员自愿参与交通公益服务3391.5小时。
三是高质量做好行刑衔接。对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员,完善非刑罚处罚措施,需要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的,及时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今年以来,共移送各类案件线索70余条,相关人员均受到相应处分。
来源 | 如皋检察
编辑 | 虞滢颖
审核 | 郑红 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