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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法制报收集编辑:河南法制报
□ 李雨纯 侯懿珈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刘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伐树工人,在上蔡县某村西边林地砍伐杨树72棵。经鉴定,被砍伐的林木折合活立木蓄积约37.4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2024年3月25日,该案移送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后认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月12日,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4月26日,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官释法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照批准的数量、树种、方式采伐林地上的林木,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行为。本案中,刘某因法律意识淡薄,为一己私利抱有侥幸心理,在林地上砍伐数量较大的林木,严重损害自然环境,破坏生态屏障,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自然资源,对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大气、维护生物多样性意义重大。国家通过立法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伐林木。
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要不断提高自身法律意识,认真学习国家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无论是从事采伐还是运输活动,均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编辑:李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