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寿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社会零售药店明码标价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为规范寿光市社会零售药店价格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寿光市社会零售药店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自觉依法合规经营,稳定价格水平。
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注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会员价销售药品,限量销售的,应当有显著标识,售完后应即时明示。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虚假价格承诺、低标高结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各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寿光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紧盯群众投诉举报、舆情反映,严肃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通讯员 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