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好奇及侥幸心理,我将通过网络购买的射钉枪改制成了枪支,如今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内心十分后悔,原来改装枪未用也是违法的行为。”被告人张某某流着眼泪悔恨地说。2022年12月14日,由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长朱文俊承办的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依法宣判,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双巧手,化零为整触法网
2022年4月的一天,38岁的机械组装工张某某在某网络平台上刷到一个视频,内容是射钉枪打水泥,正好家中墙面上的插座松动了,遂花了300元在网络上购买了视频同款射钉枪,墙面插座修缮完毕后射钉枪就一直闲置在家中。同年5月底,他又刷到一条视频,内容是有人私自改装射钉枪打鸟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新闻。
上个世纪末,张某某家中长辈有一把猎枪,让自幼喜欢研究器械结构的他对枪支结构有了一定的了解,仗着从事组装工职业动手能力比较强、工具比较齐全,又恰巧想到家中闲置的射钉枪,好奇心作祟,便也想自己改装一把枪,心想只要不用就不会有人知道、也不会有人管。之后他便在网络上购买了钢管等配件,并通过快递邮寄到自己家中,然后按照所掌握的枪支结构,经过切割、焊接等方式,将枪支配件改装、组装成型,使普通射钉枪变成能够远距离射击的改装枪,随后,他又在网络上购买了钢珠、大号射钉弹等配件,私藏于家中。
7月18日,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民警接到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的线索,立即开展立案侦查,找到张某某并调查其在网上购买枪支配件的情况。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在网上购买枪支配件的事实,并带公安民警到其租住的房屋中,将改装好的射钉枪以及880发射钉弹和9颗钢珠上交。
两行热泪,悔不当初存侥幸
经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改制枪的枪口比能动为19.8焦耳/平方厘米,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被认定为具有致伤力,根据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涉案枪支的鉴定方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该改制枪认定为枪支。张某某被立案侦查后十分后悔,原本以为是一次神不知鬼不觉的自娱自乐,没成想变成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警示案例,想到家中2岁的女儿他再次留下了懊悔的眼泪。
9月23日,该案移送至新北区检察院,该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发现张某某虽然主动交代了射钉枪是从网上购买的,但由于公安机关未调取到相应的购买记录,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射钉枪的来源。对此,朱文俊检察长立即组织开展了自行补充侦查,整理了公安机关调取的网购平台后台数据,对案发时间段内的购买记录进行了逐条筛选分析,最终确定购买的射钉枪是套用了其他物品的名义链接,保证了证据链条的完整。
经全面审查,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主动认罪认罚等情况,可以依法从宽处理。12月14日,由新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新北区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对张某某做出上述判决。
三句忠言,法网恢恢莫试之
严格管理枪支是保障社会秩序安全稳定的底限之一,但由于部分群众法治观念淡漠,偶有存在好奇心和侥幸心理,近年来,全国各地改装枪支案件还是时有发生。射钉枪作为家装建筑领域中应用广泛的一种工具,是利用发射空包弹产生的火药燃气作为动力,将射钉打入建筑体的工具,在生活中较为常见,常规的射钉枪不属于管制物品,本身并不被限制流通,但如果将其进行改装使之具有枪支的性能,那么就可能涉嫌犯罪。
“我国法律对枪支管控极为严格,任何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买卖、制造、私藏枪支,不管其制造和持有枪支是出于什么目的,或者是否造成了一定的后果,只要有买卖、制造等行为,都是犯罪,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远离枪支,切勿以身试法。”朱文俊检察长如是说。
来源:常州高新检察
编辑:王济荣
审核:吴平 赵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