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博乐市人民法院高效办结了首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博乐市人民法院第一起妥善审理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涉知识产权案件。
原告厦门某技术公司发现博乐市某汽车销售公司在未取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公众号发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进行广泛传播。该作品于2016年9月1日创作完成,并于2016年9月27日首次发表,原告依法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版权登记行政机关依法对作品信息及权利归属审核确认,向原告颁发了作品登记证书,证书载明原告为著作权人,故原告对该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原告厦门某技术公司认为被告该行为严重侵犯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随即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十分慎重,仔细梳理案情,了解到被告博乐市某汽车销售公司有调解意向。在听取了被告的意见后,承办法官将本案工作重心转移到调解方面,从化解矛盾出发,积极地与原告代理人取得联系,力争双方利益取得最大化。
被告博乐市某汽车销售公司,对存在侵权事实基本予以认可,调解态度十分积极,但双方对赔偿金额有分歧,被告认为涉案作品在微信公众号上点击量很少,造成影响不大,希望原告予以理解。对此,承办法官多次耐心地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并做思想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自愿当场向原告赔偿损失2500元。案件的处理实现了案结了人和,至此博乐市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知识产权矛盾纠纷成功化解。
博乐市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引领功能,结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在案件审判、诉调对接、诉源治理、职能延伸等方面多点发力,帮助各市场主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运用能力,让“一个案件胜过一打文件、一件裁判净化一片市场”的功能得以发挥,明确法律保护什么、鼓励什么、打击什么、遏制什么,营造不能侵权、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治环境。
该案是博乐市人民法院适应新时代知识产权司法审判需求,高效化解的首案。下一步,博乐市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司法裁判引领功能,提升企业、群众品牌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通讯员:索林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