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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过户后才知曾有小孩从窗边坠亡,房子是否“凶宅”?能解除合同吗?

日期: 来源:扬子晚报收集编辑:扬子晚报

提及“凶宅”,或许每个人心中对其都有一个定义。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多数人都对其颇为忌惮,尤其是涉及房屋买卖行为中的买受人,多闻凶色变,而出卖人则多讳莫如深。那么买到二手房,曾有人从窗边坠亡算不算凶宅?又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呢?

2023年5月25日,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介绍,2022年3月6日,对于赵林(化名)一家来说,是人生中重要的一天。在经历了漫长的看房和挑选过程后,他们最终决定,购买位于扬中三茅街道的一套二手房,房子建筑面积145㎡,总售价97万元。

在敲定了购房的一些细节后,赵林与房东姚禄(化名)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其中,约定如姚禄未履行房屋权属状况的告知义务导致发生重大误解并造成损失的,由姚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签订后,赵林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随后,准备装修时,赵林与其他业主闲聊时突然得知,自己购买的房屋曾发生过小孩坠楼事件。其后,经调查取证,证实确有其事。赵林多次向房东姚禄提出协商请求退房均未果,2022年10月向扬中法院提起诉讼。

赵林认为,购房时姚禄未告知该事项,其购房后因产生心理恐惧无法实际入住,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姚禄的隐瞒行为构成欺诈。

姚禄则辩称,按普通民众通常认知,“凶宅”应为房屋内曾发生自杀、他杀或凶杀等致人非正常死亡的恶性事件。在购房两年前,姚禄与其三周岁的儿子在家。因小孩尿床,被告将房间窗户打开透气,并到阳台洗床单、被套。当时纱窗关闭,小孩单独在房间内玩耍。其后,被告发现纱窗打开,小孩掉到一楼。小孩送至医院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姚禄称,其小孩数年前从房屋窗户处不慎坠楼身亡,属于意外事件,非人为因素而导致的死亡,更非恶性事件。坠亡的地点位于楼下公共区域,非房屋之内,房屋不属于“凶宅”。同时,孩子坠亡是姚禄内心深处永远不可触碰的伤疤,在赵林未主动询问,且双方合同没有约定时,姚禄不主动披露此事符合常理,不构成欺诈。且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合同不应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林以案涉房屋属于“凶宅”,购房时被告未告知该事项构成欺诈等为由,诉讼主张撤销案涉合同。对此,按照通常理解,“凶宅”应当指房屋内曾发生自杀、他杀或凶杀等致人非正常死亡的恶性事件。

本案中,根据小孩坠亡的具体情形,案涉房屋非属通常意义上的“凶宅”,被告姚禄不构成欺诈,原告无权行使撤销权。但幼儿从案涉房屋中坠楼死亡,属于卖房时卖方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可能影响买方是否决定购买房屋。赵林获悉该情况后,与其家人无法入住,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有权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据此,2023年1月,扬中法院依法判决赵林及第三人向姚禄交还房屋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姚禄应向赵林退还购房款97万元。被告姚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镇江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表示,在中国传统文化习俗中,人们都避讳谈及死亡,公众对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也存在一定忌讳心理,会影响其购房意愿,甚至导致房屋贬值,对房屋买卖产生重大影响。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双方在对合同相关事宜尽量进行明确约定的同时,若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等可能影响房屋成交及价格的信息,卖方应当如实披露,以免后期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并且,购房者在买房过程中也要谨慎行之,就房屋情况结合自身喜好、忌讳事项,可向出卖方进行详细询问,也可实地向物业公司、周边邻居等打听房屋情况。同时,应留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明确约定故意隐瞒的责任。

(扬子晚报记者 万凌云 通讯员 吴磊)

编辑:秦小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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