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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今天联合发布关于成都市实施高污染小、微型载客汽车交通管控措施的通告。
为提升大气环境质量,发展绿色低碳交通,助推实现“双碳”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高污染小、微型载客汽车实施限行管控措施。
一、限行车辆
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小、微型载客汽车。
二、限行时间及区域
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每日7:30至20:00,禁止国II及以下排放标准小、微型载客汽车在成都市绕城高速公路(不含)以内的所有道路以及成都绕城高速(G4202,不含)以南、剑南大道(含)、天府五街(含)、天华二路(含)、世纪城南路(含)、世纪城路(含)、世纪城东路(含)、科华南路(含)合围区域内的所有道路通行。
三、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四、成都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大气环境质量和道路交通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交通限行管理的机动车范围、区域、时段和限行规则,并提前向社会通告。
五、本通告自2023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记者 康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