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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杜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杜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23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在榆林市榆阳区富康路“**烤吧”吃饭,饭后离开时与进门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引发争执,后被告人杜某某用拳头在被害人李某某头部、面部击打,致使被害人李某某受伤住院治疗。
经榆林市榆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遂提起公诉。该案经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被告人杜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李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