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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荔枝新闻收集编辑:荔枝新闻
常州的张女士原来是一家美容院的员工,离职后她将老东家起诉至法院,索要加班费,因为之前美容院经常要求加班开会、打电话推销业务等。那么,张女士的诉请法院会支持吗?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员额法官李俊介绍:“七八月期间,属于美容院公司的业务旺季,张某转岗为咨询助理,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除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还要加班联系客户、参加公司会议。”
之后,张女士与公司产生矛盾,沟通无效后,张女士向美容院发出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主张加班工资,但是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张女士将老东家起诉至法院。
李俊说:“被告公司以员工手册规定,加班必须得到公司审批为由提出抗辩,但是张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美容院公司并未严格执行这个规章制度,因此,不能以此作为规避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挡箭牌。”
此外,法院认为,张女士参加公司会议原则上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安排,而美容院经常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安排会议,属于变相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长,延长的时间也应当视为加班。
李俊:“本案经过法律释明,美容院公司同意向张某支付加班工资,经法庭调解,纠纷一次性解决。”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高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