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柯智伟
实习生 张虎琛
私家车注册顺风车搭载乘客,是否属于改变车辆运营性质?7月5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相关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为私家车跑顺风车不属于营运车辆,判决事故责任方和保险公司需承担相关赔偿。
案情显示,2023年11月6日20时许,周某某驾驶自有小型轿车注册的网约“顺风车”,搭载同行乘客与行人朱某某发生碰撞,导致朱某某死亡。后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某无责任。涉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拼车途中,事故亦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朱某某子女(原告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周某某和某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赔偿损失77万余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对被告周某某的询问笔录及相应的特别约定免责条款和载人证据为依据,认定被告周某某确已改变车辆营运性质,且保险公司对商业险部分不予赔偿。原告方则认为根据网约车相关规定,即使是顺风车也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营运行为,并未改变涉案车辆的非营运性质,本案事故不属于免赔情形,保险公司应在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顺风车通过整合出行需求,充分提高上路车辆空座利用率,提升交通效率,减少车辆排放和对环境的污染,是一种绿色高效的现代出行方式。被告周某某在日常出行路线的基础上,通过搭乘顺路乘客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符合其日常行驶习惯和车辆家用使用目的,此行为既未改变车辆家庭自用使用性质,亦未显著增加车辆使用频率及行驶里程,事故发生率不会因此显著增加,其风险有别于营运车辆,不能认定被告周某某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主张的上述免责条款不适用于本案,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77万余元。
法官介绍,顺风车作为一种共享出行方式,其核心在于互助和分摊出行成本,而非营利,应当被明确区分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营运车辆。该案在厘清顺风车车辆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既保障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又为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