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一起销售质量不合格消防产品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的企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近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莱州市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销售的消防产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检测,该企业销售的有衬里消防水带不符合GB 6246-2011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核实,未发现抽检同批次产品现货。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有衬里消防水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案说法
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火灾发生时,消防产品是应急救援的重要保障,其质量状况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销售伪劣和不合格消防产品,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九条中明确了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销售假冒伪劣和其他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势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下一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查处重点领域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不断彰显执法为民情怀,有力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通讯员:李爽 记者:官扬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