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安徽富林公司负责人将一面“来龙去脉厘清 是非曲直断明”的锦旗送到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办案人员手中,表达了他们对法院公正裁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赞扬和感谢。
本案是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托运人富林公司刘某与承运人林某、党某签订货物运输协议,约定两人将货物从富林公司运输到江苏某厂。后,承运人将货物运送至厂区,当天突然下雨,该厂仓管员通知两人盖上雨布,但两人未响应,该厂拒绝收货。刘某安排两人原路拉回货物。但两人拉回货物后未归还富林公司,要求支付费用后归还,双方争执不下,后报警,在民警协调下富林公司支付来回运费及压车费等17040元。
富林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党某退还已支付的运费等费用,并支付违约金以及货物淋雨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林某、党某在厂区仓管员通知两人盖上雨布时,及时盖上雨布,便不会发生重车返回及压车费、停车费,因承运人过错导致富林公司多支付11367.2元应予退还。富林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标准偏高,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加计50%,自2022年 7月13日起算。货物淋雨损失的赔偿,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富林公司与林某、党某均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认为,承运人运送货物到厂区后,厂区仓管员通知两人盖上雨布,两人未响应,下雨淋湿货物,致收货人拒绝收货,承认人未完成交付货物义务,存在违约行为,对富林公司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货物被运回,故本次运输费用包括往返运费、压车费、停车费系富林公司损失,应由林某、党某负担。一审判决富林公司承担运送货物单程运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货物损失,富林公司提交的证据是单方制作,林某、党某不认可,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不予支持。故二审改判林某、党某共同退还富林公司运费等费用17040元以及违约金(以1704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3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加计 50%计付至付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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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淮北中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