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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扬子晚报收集编辑:扬子晚报
此前,新疆喀纳斯景区管委会发布一则通告,有2名游客擅自在道外滑野雪,造成小型雪崩,导致4名雪友被崩雪覆盖。经紧急救援,未造成人员伤亡。近年滑雪运动在国内不断升温,相关的法律责任问题也引发很多人的关注。滑雪导致雪崩,算是意外还是人祸?万一造成严重后果,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呢?
《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互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笔者认为,“滑野雪”应分两种情况讨论。这起事故中,2名游客是在雪场内的雪道外滑行,在雪场内应当遵守雪场的规定,在指定线路上滑行。参与者应当知晓,如果脱离指定区域,不可控因素增多,可能给他人带来一定风险。此种情形造成意外,若导致他人受伤,并不适用自甘风险的法律条款。若造成他人受伤,伤者也可以追究其责任。从雪场的角度,可以对这样的滑雪者进行相应管理处罚。而雪场作为经营者,也应保障滑雪者安全,若因管理失当造成滑雪者受伤,被证实没有履行合同保障义务,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在另一种情况下,若多人相约至无组织管理者的郊外,不在正规滑雪场的范围内,则所有参与者应当预见可能带来的风险,属于自甘风险行为。
笔者注意到,该雪场所在景区发布过针对野雪滑雪的告知书,其中规定,禁止在雪场规划范围以外进行滑行。在规定范围之外滑雪,无视工作人员劝导、漠视雪场安全规则的,雪场将采取没收本人雪卡、拉入黑名单等严厉措施。另外,雪场也提醒滑雪者必须佩戴雪崩背包和自救设备,以防万一。
总之,滑雪虽然是一项放飞心情的运动,但却不能让规则放飞,尊重科学、遵守规定、量力而行,才能安全体会运动快乐。
评论员 刘浏
编辑:秦小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