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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上酒泉收集编辑:云上酒泉
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以物抵债的方式,执结了一起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件。
王某系种植农户,2017年,王某与酒泉某种子公司签订经济作物种子生产合同,约定王某种植西瓜2.5亩,西瓜种子回收单价170元/公斤,并约定了质量标准等。种植过程中,该公司派技术员现场督查和指导,种植结束后,王某将西瓜制种交付该公司,但该公司以西瓜种子质量问题为由,未向王某支付制种款,王某遂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种子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制种款9000余元。判决生效后,种子公司依旧未履行还款责任,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后执行干警发现该公司除库房存留的部分农药、茶叶等货物,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协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王丽娟)
法官说法:
以物抵债可通过低成本、高效率的案件处理,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尽快实现,是强制执行程序中财产变价的重要手段。
责任编辑:田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