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海洋
1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 摄影/刘 杏
1月24日,在湖南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飞向大会作关于《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并提请代表审议。
1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
修正案完善了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明确地方立法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形式,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当务实管用,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修正案总结实践经验,对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作了修改:完善发挥省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地方性法规可以一审交付表决、公民旁听地方性法规案审议的规定,增加地方性法规案延期审议、省监察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研究基地、立法咨询专家与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的规定。根据立法法规定,条例明确主任会议根据审议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委会会议单独表决。
修正案完善市州立法权限,对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相应增加“基层治理”立法权限,并将“环境保护”的立法权限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明确省人大民侨外委的指导职责,根据工作实际,明确省人大民侨外委对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进行指导”的工作职责。明确相关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对其行政区域内自治县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工作进行联系指导的职责。
为加强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根据实践经验和现实需要,修正案有针对性地设计了三项制度:一是明确法规贯彻实施机制。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机制,做好地方性法规的宣传、立法后评估、执法检查等工作。二是明确法规实施工作方案制度。规定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通过后,省内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制定法规实施工作方案,保障法规全面、正确、有效实施。三是明确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规定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二年的,省内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法规实施情况。
此外,根据立法法规定和实践经验,修正案还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编制、法规名称及适用情形、地方立法技术规范编制以及地方性法规公布等规定作了相应修改和完善。
修正案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