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各师市严管存量、严控增量、完善机制,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实施意见》指出,各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要督促所辖城市、城镇、团场(街道)、连队,加强房屋设计、施工、使用、经营等方面的管理,落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主体责任;认真排查建造时间久远、存在安全隐患的住人房屋,严查装饰装修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擅自加层或者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等行为;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导致安全事故,以及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实施意见》明确,各师市要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并对新建自建房按照建设标准进行分级管理;实施自建房镶嵌永久标志牌制度,落实房屋质量安全相关主体责任。城市、团场(城镇)、连队所有新建自建房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都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审批手续,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专业设计图纸或标准设计图组织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新建自建房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须按照“先批后建”原则,取得用地、规划、施工等许可后,以团场(街道)、开发区、连队为主体,进行质量安全监督。
《实施意见》要求,各师市要按照“兵团负总责、师市抓落实”的原则,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的闭环管理机制,强化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审批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加强自建房审批后监管。(兵团日报全媒体记者 陈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