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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夏法治报收集编辑:宁夏法治报
近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与刑事检察部对接,依法对一起交通肇事案的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公安机关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2日,田某某驾驶小轿车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2023年11月24日,大武口区检察院对其决定不起诉。刑事检察部按照行刑反向衔接内部办案机制,将案件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办案人员全面审查案件证据,对作出行政处罚的必要性进行分析研判,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吊销田某某机动车驾驶证的检察意见。公安机关收到检察意见后,及时吊销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避免出现“不刑不罚”的情形,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大武口区检察院明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不等于案件终结,“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马菊花 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