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粉丝

我们一直在努力
当前位置:首页 > 情感 > 故事 >

离婚协议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离婚后还能分割共有房屋吗?

日期: 来源:青海普法收集编辑:青海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民申3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甲,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汪某花,女,193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乙,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张甲因与被申请人汪某花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乙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9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甲申请再审称:(一)其于2017年1月9日通过公证遗嘱继承被继承人张某某的个人所有财产,即属享有张某某遗产权利的民事主体。其2020年5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158号案件庭审时调取了(2012)海民初字第8384号和(2012)一中民终字第8509号案的主要证据,之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有新的证据推翻原审裁判的情形。原审法院对其新证据未予认真核实,以致裁判认定事实缺乏证据。(二)原审法院未对其新证据与被请求撤销裁判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审查,仅以其非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三)原审法院没有安排询问或庭审剥夺其辩论权利,未经其同意增列被告并将案由改为离婚财产纠纷,违反不告不理原则,超出其诉讼请求。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审查程序违法,依法应予再审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10月1日施行)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根据原审查明,北京市国信公证处2011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1)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5962号公证书载明,2011年12月21日,立遗嘱人张某某立下遗嘱,在其去世后,将其个人所有全部财产留给其二儿子张甲所有(排除张甲配偶的共有权利)。张某某于2017年1月9日去世,继承于其死亡时开始。所以,张某某虽在2011年12月21日立下遗嘱将其个人所有全部财产留给张甲,但某某去世之前张甲不能依据遗嘱取得诉争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2012年,汪某花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起诉张某某,请求分割诉争房屋50%的产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1996年5月18日,该房屋系双方离婚前取得,属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汪某花依法有权要求予以分割。遂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海民初字第8384号民事判决,判决诉争房屋归汪某花与张某某共有,双方各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产权。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房屋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即1993年购买,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2003年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无共同财产”本身不妥。该房屋系张某某所在单位的房改房,发放产权证的情况汪某花不能及时知晓。张某某所提双方离婚时口头约定房屋归其所有缺乏证据,不能确认诉争房屋在双方离婚时已处理完毕,诉争房屋可以作为离婚后财产进行分割。遂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一中民终字第850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前述事实表明,张某某去世之前,汪某花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分割诉争房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海民初字第8384号民事判决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一中民终字第8509号民事判决,已经针对汪某花与张某某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裁判。前述裁判作出之时,张某某尚在世,张甲其时不能依据遗嘱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对于前述案件争议的房屋并无独立请求权,案件处理结果与其亦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属法律规定的第三人。原审法院由此认为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前述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进而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张某某1993年购买诉争房屋,1996年获颁房产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取得于张某某与汪某花婚姻存续期间,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某与汪某花离婚时虽然签署“双方无共同财产,没有争议”的声明,但该声明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双方之后因诉争房屋权属及分割问题争议成讼并经人民法院审理裁判。前述声明所载相关内容,已被客观事实推翻并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张甲在此情况下仍以前述声明为据主张另案判决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基于张乙亦为张某某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将其列为被告,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本案不涉及实体审理,原审法院未予安排询问或庭审即作出裁定,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张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曹 刚

审判员 张淑芳

审判员 孙晓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敏


来源:裁判文书网站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利于普法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青海普法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相关阅读

  • 商以诚为德,人以信为本

  • ——盘州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12月26日,盘州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审理了一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双方经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陈述,2018年被告彭某
  • 未央“法院+总商会”联动化纠纷

  • 近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联合区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高效化解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3月19日,原告河南某防腐工程公司与被告陕西
  • 夫妻离婚都不愿养娃,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 极目新闻记者 张盼通讯员 陈龙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时都不愿直接抚养小孩,12月27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湖北天门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双方不准离婚。2004年,王
  • 他人代持房产要避开哪些雷?

  • ■ 严婷 陈皓磊 由于限购、税费等考虑,有些人将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房产所有产权,这种做法叫“房产代持”。但忽视了被代持房产的安全性和风险防范问题。
  • 青河县人民法院:保险理赔惹纠纷 依法调解促和谐

  • 近日,青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倾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案件得以妥善化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畜牧类保险属于青河县
  • 一手交钱一手交房,巧解执行难题

  • 近日,未央法院执行局别致团队成功执行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促成双方矛盾实质性化解。申请执行人人王先生与被执行人王女士离婚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王先生取得其名下房屋所有权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 他们的默默奉献温暖了很多人

  • 开栏的话2023年接近尾声,回首这一年,有太多平凡的身影,一次又一次感动了我们。他们来自各行各业,却都有一颗向善、向美、向上之心。他们用自己的努力与汗水,为我们的城市建设增砖
  • AI时代之问,化工教育如何作答?

  •   12月9日,由中国化工教育协会主办的2023中国化工教育年会专题论坛——“化工多元人才培养”论坛在福建泉州举行。人工智能(AI)成为与会代表关注的焦点话题,它将给化工教育
  • 淄博又有多人被处罚

  • 非法买卖、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淄博又有多人被处罚淄博12月27日讯 为了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做好岁末年初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淄博经开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