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单位走访调研企业过多?
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元禄)近日,泸州市印发《规范行政机关涉企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十条措施》(以下简称《十条措施》),在全省率先出台措施规范行政机关涉企行为。
《十条措施》聚焦当前企业反映强烈的相关单位走访调研企业过多,机械性执法、运动式执法、过度执法、多头执法等问题,从行政服务、行政执法等方面,对相关行政机关涉企行为进行规范,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行政服务方面,推行“双向预约服务”制,企业可向有关部门进行预约,首问责任部门应于当日予以回复;规范单位入企行为,对部门(单位)入企行为进行双重约束,禁止随意打扰企业。
事前监管方面,提出健全行政检查“双备案”制和实施督查统筹管理,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有计划地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计划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市政府督查室、市司法局备案。原则上未经备案不得开展涉企行政检查。未经督查统筹,不得随意冠以督查、检查、督察、巡查、督导等名义前往企业。
事中监管方面,要求行政机关要处理好“无事不扰”和“无处不在”的关系,在监管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的情况下,优化监管手段,提升监管质效。积极采取跨部门综合监管,“综合查一次”“非现场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进行;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开展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市场主体作出诚信守法经营承诺的,非举报投诉原则上不入企检查;严格落实行政裁量基准,实施涉企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对不予处罚、免予处罚的企业,可以采取劝导示范、责令改正、行政提示、警示告诫等方式加强教育引导。审慎采用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标或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事后监督方面,加强内部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从严从实查处行政机关涉企行为损害营商环境的违纪违法问题,对失职失责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对典型问题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