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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楼收取“底片费”,到底合不合法?记者走访发现→

日期: 来源:开屏新闻收集编辑:开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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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影楼拍婚纱照、写真集等,如果消费者需要底片,还得另外出钱购买?河南一对年轻夫妇,面对影楼的“底片费”潜规则并不买账,一纸诉状将影楼告上了法院。最近唐河县法院作出判决,影楼全额返还收取的“底片费”。

其实99%的顾客都不知道,自己拍摄的照片底片到底归谁所有,也不知道影楼不给底片属于违法行为。究竟有多少影楼有这种潜规则?影楼收取底片费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消费者是否享有全部底片的所有权?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案例:照相馆收取“底片费”被判决返还

陈某夫妇通过微信联系了某照相馆,给女儿拍百天照,希望用照片这种凝固的艺术,记录孩子成长的纯真岁月,留下一段美好回忆。陈某选定499元套餐,包含高级相册一本和入册照片15张,当场支付费用并完成拍摄。

陈某如期到照相馆选取照片,得知除入册照片外,其余照片底片每张要支付20元才能拷贝。陈某不得已又支付800元“底片”费后,以双方沟通时未告知底片收费为由,将照相馆诉至河南省唐河县法院,请求判决照相馆退还底片费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照相馆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沟通约定拍摄百天照。陈某交付服务费,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照相馆应按照双方约定全面、及时履行义务,即按照陈某要求提供摄影服务,并提供照片和相应的底片。而照相馆在陈某选取入册照片后,对剩余底片另行收费8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返还。最近,唐河县法院作出判决:照相馆依法退还陈某“底片费”800元。

走访:底片收费是影楼行业的普遍现象

拍摄婚纱照、写真集、宝宝照,摄影经营者都会拍很多张,最终由消费者从中选定。对于底片,摄影经营者会留存不交付或者交付但需要额外收费,相信现实中很多人也遇到过同样的情况。

消费者自己花钱拍照,底片却不能全归消费者所有,需要额外花钱购买……究竟有多少影楼有这种规定?记者走访了昆明市部分影楼,发现规定之外的底片要另行收费,是婚纱影楼行业的普遍现象,每张底片费用从10元/张到60元/张不等,甚至已成为行业的潜规则。

王先生是昆明一家影楼的老板,从事婚纱、写真摄影生意20多年。王老板说,规定之外的底片需要另付费,这已经是行业里公开的秘密,收费标准不一,都是由每家影楼自行规定的。“主要目的是让客户增加更多的消费。”王先生说,到影楼拍摄婚纱照、写真集等作品,是很多人一生中的重要时刻。对于摄影师来说,当然会尽可能地多拍一些供顾客选择。顾客选片越多,他们的提成就越高,所以摄影师才会这么卖力多拍照片。

几乎每一年,昆明摄影行业都有新鲜血液加入,也有影楼或工作室倒闭。记者了解到,最近几年来由于经营惨淡,昆明许多影楼也开始主动放弃一直以来为消费者诟病的行业潜规则:剩余底片付费、化妆费等隐性消费。

律师:消费者享有全部底片的所有权

影楼拍摄的照片底片归属问题,一直是消费者关注的焦点。至于为消费者多拍的底片,有的影楼认为这些是合同约定之外的,消费者想要的话就必须另掏钱购买。“其实,这种说法也是不合理的。”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涛认为,针对此类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处理这类案件关键在于消费者和摄影经营者有没有对底片的归属问题进行特别约定。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照片的著作权属于摄影经营者,底片作为著作权的物质载体,也应属于摄影经营者。摄影经营者有权要求消费者在取得底片时支付合理的对价。

第二种意见认为,消费者购买摄影服务包括化妆、服装提供、拍照、交付照片等整个环节,摄影师为了保证照片质量,照片实际拍摄数量多于入册数,是经营者为了履行合同必须付出的劳动,消费者不应该再为底片买单。在照相过程中消费者和照相馆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照相馆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提供摄影服务,并交付照片和相应的数据文件,消费者支付报酬,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王涛律师认为,依据《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消费者要求摄影经营者交付底片也未超出承揽合同范围。消费者享有全部照片“底片”的所有权,未经消费者同意照相馆不得私自占有、使用和买卖。

释法:影楼收取“底片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王涛律师:

从《民法典》的角度分析,消费者到影楼、相馆购买摄影服务,二者形成的实质上是消费者委托摄影经营者创作摄影作品,经营者完成摄影作品并交付工作成果,消费者得到服务产品并支付服务报酬的承揽合同关系。底片作为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劳动成果,其所有权在委托中已被消费者买断,因此,消费者享有全部照片底片的所有权。

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分析。依《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依《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因此摄影经营者不能以保护著作权对抗消费者要求交付底片所有权。

浙江、贵州、山东、云南等省份颁布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也对底片所有权问题作出了规定,例如《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文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数码相机存储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和另行收取费用。综上所述,摄影经营者拒不交付底片,违反了《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也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的规定,所以,消费者毫无疑问有获得照片和全部底片的权利。

建议:购买拍摄服务时要注意合同内容

王涛律师: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等多项权利。因此,消费者在购买照片服务时,也有权要求拥有底片的所有权。如果影楼不给底片,就违反了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照片服务时,一定要注意合同内容,确保合同中有明确规定消费者拥有底片的所有权。如果影楼不遵守合同条款,消费者可以要求影楼履行合同,恢复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影楼仍然不履行,消费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避免纠纷,摄影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提供服务,如实告知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等事项。消费者选定拍摄经营者以后,应与对方充分沟通,约定拍摄细节、数量、价格,尤其是底片是否赠送,赠送的是原版底片还是精修片,考虑到数码摄影的普及,还要约定赠送的是电子版还是打印版,赠送的方式是网络传输还是存储设备拷贝,以及照片著作权归属等问题,确定以后仔细核对合同条款并签订书面合同。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夏体雷

一审 熊波

责任编辑 吕世成

责任校对 罗秋旭

主编 严云

终审 编委 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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