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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法眼|减肥赠品竟含有毒成分 三人获刑,遭遇“问题赠品”如何维权?

日期: 来源:扬子晚报收集编辑:扬子晚报

日常生活中,消费者一般会关心商品本身的质量,却常常忽略了赠品是否存在问题。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将有毒有害减肥食品作为赠品进行捆绑销售的案例,三名被告人获刑。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这样的案例并非个案。那么消费者在遭遇“问题赠品”时,应该如果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赠品乱象:含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制售者非法获利

2018年7月起,赵某开始通过微信、朋友圈等媒介代理销售减肥产品,并发展了钱某、孙某等下级代理商。

赵某销售的产品系列包括果冻、蛋卷、植物肽果蔬压片糖果(早糖、晚糖)、胶原蛋白饮等。其与下级代理商在明知早糖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的前提下,仍将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早糖作为赠品与果冻、蛋卷、胶原蛋白饮等进行捆绑销售,并刻意宣传减肥功效。

一些消费者为了减肥目的而购买上述产品,却不知道减重效果完全是靠有毒早糖在起作用。赵某和下级代理商也通过这种不法方式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非法获利颇丰。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西布曲明是一种非苯丙胺类食欲抑制剂,主要作用于中枢神经,通过降低食欲,增强饱腹感,以达到减肥的目的。研究结果显示,西布曲明可能增加严重心血管风险,包括非致死性心梗、非致死性卒中,可复苏的心脏骤停、心血管死亡等。

早在201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已明令禁止在我国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同年,西布曲明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资名单(第一批)》中,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法院判决: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人获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等人在明知早糖中含有有毒、有害成分,且减肥功效依托于早糖的情况下,以销售减肥产品的名义,采用销售果冻赠早糖或销售晚糖赠早糖等模式对外进行捆绑销售,将具备减肥功效的早糖作为无定价的赠品裹附于合法产品的外衣下,掩盖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牟取不当利益的实质,以此规避法律责任的追究。

赵某等人逃避其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制度,主观上具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销售行为,损害了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

法院认定,赵某及下级代理商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已经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严重情节。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相关案例:赠送化妆品汞超标,致使用者肾损伤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像这样捆绑销售有毒有害赠品,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并非个案。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一件此类案例。

2019年至2020年间,某贸易公司老板胡某为使公司销售的化妆品有更好的美白效果,与高某共同商议生产含汞化妆品。经胡某联系,由他的贸易公司购买化妆品空瓶,通过快递发送给高某,高某购买含汞化妆品膏体,分别生产灌装含汞焕肌霜、焕颜霜化妆品后销售给贸易公司,销售金额14万余元。

胡某伙同他人将上述化妆品以赠品方式与正装化妆品捆绑,向代理商销售,销售金额达20万余元。该化妆品造成一名购买使用者肾损伤,经鉴定,送检的焕肌霜样品汞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该使用者汞中毒与使用汞含量超标的化妆品存在因果关系,肾损伤符合轻伤二级。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获悉,丰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单位某贸易公司判处罚金15万元;对被告人胡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被告人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高某、胡某上诉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免费不能免责,消费者可依消法维权

在以上涉及有毒有害赠品的案件中,制作、销售者均受到到了刑事处罚。而在平常购物时,消费者也经常会遭遇“问题赠品”,虽然不一定有毒有害,但也会因此带来困扰。那么,消费者在遇到“问题赠品”如果想维权有何法律依据,又该注意什么呢?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律师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虽然消法中没有直接对“赠品”作出规定,但原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于2016年公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的商品”。商务部2006年公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则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赠品一般属于经营者达成买卖合意的促销或鼓励条件,经营者对商品质量和安全的瑕疵担保合同义务,同样可覆盖赠品。”徐旭东表示,因此根据消法相关规定,即便是赠品,消费者也有权要求经营者保证其质量和安全,经营者不能以免费赠送为由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问题赠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如果“问题赠品”违法《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依法要求十倍赔偿。

由于赠品一般不会出现在购物票据上,这在实践中对维权带来了困难。对此徐旭东提醒,消费者可要求商家在发票上写明赠品的名称、型号,或保留能证明所购商品和赠品的宣传单等,作为事后维权的依据。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编辑:秦小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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