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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沂:专业听证破监督难题 实质性化解民事争议

日期: 来源:中国检察官收集编辑:中国检察官

 “我今年68了,打官司和信访的这几年,在南京和徐州之间来回奔波,没睡过一个好觉,感谢检察机关查明了事实,并依法做出监督决定,帮我追回了被超数额执行的款项。”在江苏省新沂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对一起信访案件回访时,申诉人樊某某连连向检察官道谢。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利用“公开听证+专业监督”,采纳人民监督员专业性监督意见,监督一起超数额执行的民事执行案件,实质性化解民事争议。

核算不当惹争议 求助检察来监督

2008年,新沂市人民法院对王某某诉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民事调解,要求樊某某一次性向王某某支付借款本息12万余元。但樊某某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遂裁定扣留樊某某工资款18万元(含迟延履行金),并向樊某某所在的单位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年,法院将裁定书中载明的18万元款项执行完毕并发放给王某某。

2009年,樊某某主动向王某某的账户转款3万元,但樊某某和王某某均未将此事告知法院执行部门,直至2021年5月,樊某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时才告知法院。

2021年5月,樊某某认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及时对执行款项进行核算,存在超数额执行,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因超出法定期限提出异议被驳回,樊某某不服,向上级法院复议,亦被驳回。后樊某某多次向有关部门信访。

2022年2月,樊某某向新沂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监督申请书,请求检察机关监督。

精细化监督助落实 专业化听证促办理

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后发现,法院执行裁定书载明的18万元是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18万元是否超数额,樊某某于2009年向王某某账户转入3万元款项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应当计入执行款总额等事实不清。

承办检察官调取了樊某某所在单位协助法院执行樊某某工资款的支付记录、执行凭证及法院执行卷宗。经比对发现,法院卷宗中漏装了两笔共计21600元的支付记录及执行凭证,导致法院误认为虽裁定执行18万元,但执行中根据执行情况及时进行了核算,并没有超数额。

樊某某还提供了向王某某账户转款3万元凭证,经与王某某核实,王某某虽辩称系樊某某偿还其他的欠款,但未提供证据证实。

因此,上述问题如何依法、妥善解决成为办理案件的关键所在。执行案件办案周期长、跨度大、财产核算难度大,且樊某某多次申诉未得到解决,不满与不信任的情绪较重,为破解执行监督难,实质性化解矛盾,2022年5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经过与司法部门充分沟通,邀请具备民事法律专业知识的律师担任人民监督员,听取专业监督意见,充分保障监督落实。同时邀请法院派员参加听证,以增加案件办理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听证前,人民监督员认真查阅案件卷宗材料以及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证据情况,充分了解案情。听证会上,人民监督员针对本案焦点问题即樊某某向王某某支付的3万元是否应当计入执行款总额,如果不计入该3万元,法院是否也存在超数额执行行为,分别对樊某某及法院执行人员进行了询问。

执行人员认为樊某某于2009年支付给王某某的3万元因双方均未告知法院,且王某某提出系樊某某归还其他欠款,不应计入执行款总额;根据检察机关调取的材料,该案累计强制执行樊某某18万元工资款,执行中未及时对所含估算的迟延履行金进行核算,确实存在超数额执行行为,对于超数额执行的款项即王某某多领取的执行款樊某某可以通过不当得利之诉另行向王某某主张。

听证员经过评议后认为,王某某虽主张涉案的3万元系樊某某归还的其他欠款,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当将该3万元计入执行款总额;即使不计入该3万元,法院仍然存在超数额执行行为,法院建议樊某某通过不当得利之诉另行主张,必然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无法保障樊某某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矛盾实质性解决。因此一致评议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对该案超数额执行行为进行监督,依法向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充分调查取证,查明了事实,肯定会根据听证结论依法做出决定,希望你耐心等待案件办理结果……”评议结束后,在人民监督员专业的法律讲解、耐心的释法说理下,樊某某逐渐打开心结,表示非常感谢检察机关对于该案所做的努力,完全赞同检察机关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将耐心等待案件办理结果。

听证会后,检察机关采纳听证评议意见,向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建议将樊某某支付王某某的3万元纳入执行款总额,重新核算该案应执行的数额,对超数额执行的款项予以追回并返还给樊某某。

该案是新沂市人民检察院首次引入具备专业知识的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成功监督和化解的民事申诉案件。引入专业人员作为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提出专业性的意见,既有利于对案件进行监督,促进检察机关规范办案,又有利于从当事人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让当事人不仅从情理上更从专业知识上接受监督意见,破解执行监督难题。

全程监督保障执行 共情合理化解信访

2022年8月,法院回函采纳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已启动执行回转程序,责令王某某将超数额领取的案款限期退回。因王某某限期未退回,法院立案执行,冻结王某某的账户。

目前,法院已经追回部分款项发还给樊某某,剩余的款项正在执行中。

新沂市检察院第一时间向人民监督员告知了监督采纳情况与法院执行情况,得到了人民监督员的充分肯定。至此,樊某某反映多年的问题得到实质性解决。

在该案件中,检察官们多次与樊某某进行联系沟通,询问案件细节、讲明案件道理、说明法律关系,并邀请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律师作为人民监督员员从第三方监督角度进行听证、提出监督意见,把握“事心双解”这一关键,帮助樊某某解开心结,通过检察监督保障与维护了樊某某的权益,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实质性解决矛盾。

“下一步,我院将继续细化和完善听证流程,坚持引入专业知识人员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更好的协助检察机关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加强释法说理,切实以公正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助推高质量法律监督。”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孙莉表示。

通讯员:武红艳 韩莹萱

编辑:武诗雨

审核:吴平 赵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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