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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羊城派收集编辑:羊城派
近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斌担任审判长,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连冬玲出庭支持公诉。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带头办案,充分彰显法检两家对环境犯罪零容忍的态度。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初,被告人王某一、王某二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与同案人李某、宋某合伙在广州市增城区一大桥旁经营电镀加工点,并擅自从事镀铬生产,将生产过程中含有重金属的污水排放到外部环境。2018年2月7日,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查处该电镀加工点,经对生产废水取样检测,发现废水中重金属总铬含量严重超标。2023年3月1日、2日,被告人王某一、王某二先后投案。公诉机关认为,王某一、王某二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法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环境污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连冬玲宣读起诉书,并进行详细的举证质证,审判长李斌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庭审全程规范有序、节奏紧凑。各被告人庭审中供述已充分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并深表悔意。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案件将择期宣判。
法官提醒,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每个人都是生态环境的保护者、建设者。重金属废水污染具有毒效长期持续、生物不可降解的特点,其对土壤、水体和生态环境的危害不容小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者必须依法经营、守法经营,不能以污染环境为代价谋求企业的“不健康发展”。如经营者仅仅追求眼前经济利益,置生态环境保护于不顾,给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必将难逃恢恢法网。
文、图 | 记者 张豪 通讯员 谢明慧 江丽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