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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聊城公布7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日期: 来源:聊城广电公共频道收集编辑:聊城广电公共频道

  为了向社会公众和交通运输企业、行业从业人员普及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营造全社会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的形式,加强教育警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聊城市交通运输局现将7起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  宋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案情介绍

  9月5日,聊城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聊城市望湖花园附近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宋某驾驶鲁PF*****小型轿车通过某出行软件接单,搭载一位乘客从聊城市水城妇产医院东门到东昌府区中医院门诊部。到达目的地后,宋某按某出行软件显示金额收取了乘客车费。经查,宋某所驾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宋某警告并处罚款3千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约车行业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实现了精准化、差异化的管理,提高了网约车经营主体守法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2  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案

案情介绍

  5月11日,聊城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科、聊城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支队、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联合对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存在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给予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生产人人是主角,没有旁观者。本案的处理,有力震慑了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推动了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助力了交通运输行业安全有序发展。

  案例3  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

案情介绍

  7月4日,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接到青银高速高唐东收费站人员举报,前往现场对车号为冀F*****/冀F****挂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经查,该车辆为大件运输车辆,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通过查验收费站称重系统,该车核载重量为49吨,实际称重该车货总重达60.480吨,超载11.480吨。该大件运输车辆属于违法超限运输。该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超限运输极易造成路面损坏、影响桥梁安全。但部分企业仍存在侥幸心理,违法超限运输。本案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经调查核实后,对该车及时查处,消除了安全隐患,保护了公路路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4  某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案情介绍

  7月1日 ,聊城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聊城大学东校区附近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鲁P*****小型轿车驾驶员张某使用某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司机客户端,通过平台预约3名乘客,订单显示从魏大庙小区东门到聊城大学东校区南门。经查,该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在我市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违规向驾驶员张某派单,该公司行为属于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某网约车平台公司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网约车安全问题社会广泛关注,杜绝不合规平台公司和车辆迫在眉睫。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严格落实“一案双罚”,在对驾驶员无证经营进行处罚的同时,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也实施处罚,引导网约车平台规范经营、提高合规率。

案例5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案情介绍

  10月7日,聊城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S1济聊高速聊城东收费站出口附近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冀D*****为核载人数30人的大型普通客车,承载19人从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开往山东省济南市。经查,发现该车未获得道路旅客经营许可,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非法营运载客车辆没有合法的营运手续,没有运营制度约束,车辆普遍车况较差,达不到营运车辆所要求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持续保持打击非法营运高压态势,呼吁广大市民杜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确保自身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6  曹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案情介绍

  7月7日,聊城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聊城市金柱大学城东苑附近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鲁P*****为5座长安牌私家车一辆,该车行驶证使用性质注册登记为非营运,车内有2名乘客,驾驶员曹某与乘客不认识。约定从聊城市金柱大学城东苑上车到临清市松林镇,到达目的地每人收取车费40元。曹某不能提供该车的营运证。经查,曹某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非法营运车辆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无视国家道路运输法规,非法经营,严重损害合法经营者和乘客权益。此类车辆存在车辆安全性能得不到保障、驾驶员未经过正规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车辆不按营运车辆要求购买相应保险等情况,一旦发生道路安全事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在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广大群众也应该认清非法营运的本质,自觉抵制“黑车”,切实维护好自身利益。

 案例7 巡游出租汽车拒载案

案情介绍

  5月3日,聊城市交通运输局接市民投诉在东昌府区站前街火车站出口处欲乘坐出租车鲁PT****,车辆驾驶人郭某听到来电人前往东昌西路风凰台后直接拒载,来电人要求核实处理。经查,被举报人存在无正当理由拒载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巡游出租汽车是城市文明的重要窗口,不文明、不规范的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乘客的合法权益,还影响城市的文明形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作为城市建设的一员,有义务有责任维护出租客运市场秩序,维护城市文明的发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聊城市交通运输局将持续加大对巡游出租汽车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整治力度,全力维护文明、安全、便捷的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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