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工作了三年多的李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在提交辞职书满一个月之后即不再上班。公司以“李某为申请办理户口曾承诺在公司工作十年,如今辞职违反服务期承诺”为由申请仲裁,要求李某支付赔偿金额30万元。仲裁机构以该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后公司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为招用劳动者办理北京户口并据此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不予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应予以赔偿。李某的离职确会给用人单位在招录、培训等方面带来损失,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考量,法院酌定李某赔偿公司相应损失。
法官说法:
关于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及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进行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仅限于以下两种法定情形:1.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该服务期约定的应支付违约金;2.劳动者不履行劳动合同中关于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条款时应支付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形可以约定违约金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任何其他关于违约金的约定都为法律所禁止。
本案中,虽然关于服务期和违约金的约定无效,但李某的行为确实违反了诚信原则,也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因此法院酌定其对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法官提示:
同时,法官也特别提示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应届毕业生,在初次就业时,有的应届毕业生将用人单位能够办理户口留京作为硬性指标,甚至为了获得北京户口,放弃薪酬更高的工作机会;但如果内心另有算计,仅把可以解决户口的单位作为跳板,在取得北京户口之后旋即离职,如此行为实不可取。
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信原则,遵守各项承诺,就业求职均无例外。劳动者如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承诺,亦应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