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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方法制报收集编辑:北方法制报
通讯员 殷剑
2014年9月,郭先生和姜女士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小彤(化名)。2018年5月,二人经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约定未满三周岁的小彤归母亲姜女士携带抚养,未约定探望权相关内容。后因郭先生与姜女士在子女教育及费用承担上产生争议,姜女士拒绝郭先生探望女儿小彤。
本案审理伊始,姜女士以郭先生未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为由拒绝郭先生探望女儿小彤,法官表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具有探望孩子的法定的权利,另一方不应以先行给付抚养费等理由加以干涉、阻挠。
后姜女士又以父亲对孩子照顾不周、影响孩子学习等为由,主张郭先生周末时去小彤上课外兴趣班的地方“看一看”就行了,而父亲想多和孩子单独相处,表示可以在小彤课余时间将孩子带出。姜女士虽然对郭先生要求探望小彤表示同意,但是双方未能就探望时间及方式达成一致意见。
法官随即对姜女士进行细致地讲解,最终,法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遵循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向郭先生和姜女士提出建议,建议郭先生于周末上午陪同小彤外出进行课外兴趣学习,下课时将小彤单独接走,傍晚前再将女儿小彤送回姜女士住处。郭先生与姜女士接受了法官的建议,当庭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