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汉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三个规范性文件。
三个《意见》分别对陕西法院在加强秦岭、黄河流域和汉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从污染防治、资源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发建设、文化传承弘扬、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案件执行等8个方面采取21项具体措施,进一步加强对秦岭、黄河流域和汉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
其中,《关于全面加强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共三个部分20条;《关于全面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共三个部分22条;《关于全面加强汉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共三个部分18条。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全面、系统、整体推进秦岭、黄河流域、汉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使命担当。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表示,三个《意见》将在跨区域流域集中管辖、规范裁判标准、深化司法协作、特色司法基地建设、司法科技应用、创新审判执行方式、强化府院联动、推进执法司法衔接和扩大环资案件影响力等方面,全力推进构建现代化的环境治理体系,打造具有陕西特色的区域、流域一体化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新格局。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郝彦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道,在加强秦岭、黄河、汉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陕西持续保持生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敢于亮剑、铁腕执法,深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全面推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司法审判”协作共治机制。下一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将以省高院出台的三个《意见》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司法联动,做好全省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近年来,陕西各级法院严把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质量关、效果关、执行关,着力打造环境资源审判陕西品牌,所审理的涉秦岭、黄河流域、汉江流域生态保护案件取得良好效果,其中有两件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确定为中国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两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指导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