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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太原日报收集编辑:太原日报
“达人探店”“达人种草”“达人体验”……从5月1日起,随着《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实施,这类短视频被明确属于互联网广告,必须标明“广告”字样,不得误导消费者。
在网络媒体上,看看这个商品怎样,那家小店如何的短视频非常普遍,而且,这类短视频往往还打着“探真”“求实”之类的口号,让很多观众以为它们属于公益视频。然而,在即将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只要这些短视频同时附上链接实现跳转购买,它们就明确属于互联网广告,必须标明“广告”字样,不得误导消费者。
据了解,《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针对利用网络直播发布互联网广告的情形,明确规定网络直播构成商业广告的,相应广告活动参与主体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并指出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在《办法》实施之际,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开展短视频营销的商家和网红达人: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记者 张勇 太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