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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辽宁丹东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就某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违法行为初次发生、在限期内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情形开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今年3月,市卫生健康委印发《丹东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并公布14项丹东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后,我市开出的首张卫生健康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悉,该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该违法行为符合《丹东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所列事项第9项。在立案调查期间,卫生执法人员通过检索国家、省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综合管理)平台、案卷档案材料等方式,确认该医疗机构在连续24个月内未存在同一清单事项的违法记录,认定其系初次违法。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医疗机构指出了违法行为,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了批评教育,细致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医疗机构负责人作出依法依规诚信执业的承诺,并签署《合法诚信承诺书》。
该医疗机构在限期内积极改正了违法行为,并表示今后加强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学习,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医疗服务。首违不罚优化了营商环境,让企业感受到了卫生监督执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告诉记者,市卫生健康委已进行部署,将“首违不罚”与检查普法、行政合规指导工作有机融合。多措并举,将好政策落实到位,将优化营商环境落到实处,创新卫生健康监管新模式。
供稿 | 田治华 组稿 | 蔡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