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亚洲象公益诉讼案迎来新进展。据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官方消息,该院当日对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下称“环境研究所”)诉被告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驳回原告多元智能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代表环境研究所出庭的环境公益律师曾祥斌认为,一审判决主要针对虐待问题进行回应,却回避了另一个问题,即因伤病等各种原因掉队而被野象谷救助的野生亚洲象多年来并未被放归野外,且被救助的野生亚洲象“龙龙”“羊妞”学会了踢足球。“可以肯定的是踢足球并不是亚洲象与生俱来的技能,其中必然有人为干预。”
曾祥斌告诉新黄河记者,法院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禁止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原告关于‘表演即虐待’的观点既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又缺乏事实依据”,这是对原告诉求的曲解。“法院曲解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针对的问题,把我们针对表演大象和救助回来的野象共两个方向的主张,缩减为一个仅仅针对表演大象的主张,完全忘记了虐待的指控方向。我们反对的是展示展演过程中的虐待行为,以及对救助大象虐待(驯服)到能够踢足球的地步,所以会坚决上诉。”
一审现场 图片来自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据新黄河此前报道,今年4月10日,该案件在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这也是全国首例亚洲象公益诉讼案。庭审时,原告方代理律师曾祥斌介绍,他们认为本案的核心主张是野生亚洲象行为改变的所需条件。并且在举证时,曾以在野外救助回来的两头象“羊妞”和“龙龙”为例,来反驳野象谷景区并无虐待动物的论述。而被告方辩称,大象与人类互动踢足球的行为,展现了人与动物和谐相处,始终否认景区存在虐象的行为。
新黄河记者注意到,在当时的起诉书中,原告方环境研究所提出了多条诉讼请求,包括判令野象谷景区停止园区内对大象的表演训练以及表演项目、就“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公开道歉、对园区内身心受到“创伤”的野生动物进行康复治疗,并将“符合放归条件”的亚洲象放归自然等。并且,原告方在庭审中出具了野象谷景区在2017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一项专利申请《一种大象培训和驯养的方法》、野象谷景区曾发布的大象踢足球以及网友发布的疑似野象谷景区工作人员用针扎小象等影像资料,作为指控野象谷景区存在“虐象”行为的证据。而被告方则辩称虽存在这项专利,但其中的内容并未投入实际运用。
野象谷景区照片 图片来自网络
11月21日,综合诉辩双方意见,昆铁中院围绕野象谷景区大象展演及驯养大象的行为是否破坏生态环境、是否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行为人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环境公益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禁止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野象谷景区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表明,其具备利用大象进行展演的资质,组织展演不违反国家规定,系合法经营。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对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需要采用与其生理特点、身体条件相适应的方式、手段进行约束、规制,合理的驯养不是虐待。野象谷景区大象表演是在工作人员指引下进行,并未给大象身体带来伤害,原告关于“表演即虐待”的观点既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又缺乏事实依据。野象谷景区用于展演的大象及展演区域仅限于野象谷且独立于野外生态环境,未破坏生态,亦未给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带来重大风险。
法院认为,适度的人象互动,既是特定地域传统文化的传承方式,又可以增进人们对大象的了解,培育人们保护大象的意识。本案原告关于被告的行为构成环境民事公益侵权的主张虽不成立,但社会公众对本案的关注说明人们关于动物保护的理念在不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允许野生动物展演的同时也强调不得虐待野生动物。与此同时,伴随人类社会文明程度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应该更加重视动物的保护,采用更加文明的理念和方法驯养动物。只有当人类和动物和谐共生,人类和动物所生活的这个世界,才会更加精彩与祥和。最终驳回了原告环境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驳回原告环境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新黄河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关于亚洲象“虐待”与“正常行为”的讨论从未间断。相关人士认为,无论从哪种角度为动物表演的合理性进行辩驳,都无法掩盖这一行为对动物本身造成的违反天性且完全不必要的严重伤害。“这是公众在生态文明方面的一次觉醒,随着讨论的深入,人们对于动物的态度发生改变,最终也将对科学伦理和生物伦理有了再思考和再认识。”
此前报道:
“虐待”与“正常行为”仍存争议 全国首例亚洲象公益诉讼案未当庭宣判
记者:赵桂凯 编辑:周全 校对:汤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