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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大邑县一饮品企业生产的一批次包装饮用水,经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大邑县市场监管局对该企业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生产不符合GB 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桶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了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于2021年11月26日已被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大邑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00元、涉案包装饮用水1桶,并处以罚款8.6万元。
大邑县市场监管局践行“护民生,保安全,助力高质量发展”的主题,扎实推进“春雷行动2023”,已开展食品抽检132批次,其中10批次不合格,均已立案调查,有效规范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记者 康沙
图片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
编辑 周頔
责任编辑 邓翔
审核 杜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