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万宁市公安局新梅海岸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获一起在禁渔期内非法捕鱼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并当场对水产品及捕捞装备进行查扣。
经查明,犯罪嫌疑人黄某能、黄某夏、黄某深、黄某钊于2023年7月10日20时00分许,在万宁市礼纪镇日月湾日岛桥左侧300米海域,穿戴潜水装备使用电枪进行非法捕捞,21时30分许被新梅海岸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现场对水产品及捕捞装备进行查扣。据统计,民警扣押非法捕捞海产品总计110条(个)重量29.84斤,非法捕捞装备潜水面镜4个,手电2个,电枪1把,脚蹼3双总数10件。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黄某能、黄某夏、黄某深和黄某钊四人,均如实供述其在禁渔期使用电枪非法进行捕捞的犯罪事实。目前,新梅海岸派出所已对犯罪嫌疑人黄某能、黄某夏、黄某深、黄某钊4人刑事拘留。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警方提醒
电鱼是灭绝性的捕捞行为,也是对鱼类危害最大的一种非法捕捞方式,电鱼不分种类,不管大鱼、小鱼都被电死,水域内的鱼类不能恢复,造成鱼类资源的衰竭甚至灭绝,从而严重威胁到人类生存环境的平衡。
与此同时,电鱼器大多是民间私自组装,使用不当或者漏电,会对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一时兴起去电鱼,既破坏了生态环境,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极大损害,更是让自己承担起了法律责任。
禁渔期内捕鱼严重影响生态环境
对于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
顶风作案肆意非法捕捞的
不法分子严惩不贷
请广大市民发现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后
第一时间拨打110举报
对破坏生态的行为
发现一起,严查一起
绝不姑息!
(原标题:曝光台 | 禁渔期内非法捕鱼 4人被刑事拘留!)
【责任编辑:李 薇】
【内容审核:张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