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失联”经营主体挤占市场要素资源,鼓励支持正常经营主体加速健康成长,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今日,记者从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与成都市人社局、成都市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税务局联合发布了《成都市经营主体除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我省率先探索经营主体除名管理试点,将于本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建立经营主体除名制度是立破并举、宽严相济的创新举措。”谈及《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我市经营主体连续保持高位增长势头,经营主体总量已超过380万户。与此同时,部分查无下落、不履行年报公示义务、无税务和社保(医保)记录等经营主体“失联”现象也日益凸显,不仅拉低了整体市场活力,而且不利于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为此,《管理办法》从适用情形、除名程序、除名后果、救济途径四个方面制定了12条除名管理措施。例如,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未纳税、未缴纳社保的经营主体,适用除名管理。与其他改革先行地区相比,《管理办法》在除名条件中增加了“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在除名对象方面更为审慎包容。
该负责人说,《管理办法》规范了除名告知程序和除名决定程序,对除名告知书和除名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明确了以公告三十日的方式进行公告送达。除名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最大限度保障地当事人的权益。
那么,在除名后有怎样的后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经营主体被除名后,应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不能从事与注销或清算无关的活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不再公示经营主体名称,并标注为“除名”。与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相比,被除名经营主体可申请除名修复,在管理方式上更为柔性化。
不过,《管理办法》也为经营主体重塑信用提供了途径——经营主体被除名后的三年内,主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并恢复纳税、缴纳社保后,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除名修复。除名修复或除名被市场监管部门撤销后,相关信息不再公示,经营主体重获发展机会。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王静宇 责任编辑 何齐铁 编辑 文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