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来源:云上酒泉收集编辑:云上酒泉
近期,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银达法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件。
甲某与乙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2012年生育一女甲某某。婚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2014年,双方分居。其间,甲某某一直跟随乙某生活、学习。2015年10月和2023年3月,乙某先后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离婚,同时要求甲某一次性支付自2014年至起诉之日甲某某的抚养费用3万元,并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甲某某年满18周岁。甲某认为双方未离婚,所以不支付婚内抚养费。法官审理后,支持乙某的诉讼请求。 (张文静 韩 蓉)
法官说法: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是法定义务,不论夫妻婚姻状况如何,双方都应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而抚养费是保障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和教育所需。婚内抚养费是离婚诉讼中一方为承担抚养义务而实际产生的费用,为最大程度保障子女权益,法院在裁判时会综合考虑产生的实际数额、夫妻双方分居时间、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以及分居期间,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而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责任编辑:田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