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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季,这起涉未成年人交通事故,请引以为戒!

日期: 来源:山东法制报收集编辑:山东法制报

转眼间

广大中小学生即将迎来新学期

下面一则

涉未成年人交通事故的案例

请同学和家长们查收

希望能够引起学生、家长的重视。

案情回顾

汪某和宋某都是未成年人。2023年8月12日22时许,汪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载乘同样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宋某行驶至某施工区域内,因躲避施工机械发生单方事故,造成两人受伤,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记载:事故现场道路无中央隔离设施,无路侧防护设施,路表湿潮,有夜间路灯照明。后经公安机关鉴定,宋某符合头部外伤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无法计算摩托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

事故发生后,因赔偿问题,宋某父母将汪某、汪某父母及施工单位起诉至平阴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宋某未及时规避风险,夜间与汪某相约外出,对汪某驾驶摩托车驶入养护施工路段未予阻止,自身负有一定责任。被告汪某冒雨驾驶摩托车在养护施工路段行驶,置自己与宋某身处危险境地,造成自己受伤、宋某死亡的严重损害后果,汪某父母作为汪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施工单位对外发布《施工通告》,对事故路段封闭施工,理应确保封闭施工路段安全施工,但根据事故现场勘察笔录记载,事发时段事故现场道路并无中央隔离设施及路侧防护设施,其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故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综上,法院酌定宋某自身承担20%的责任,汪某及施工单位各承担40%的责任,因汪某系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由汪某父母承担。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夏民 孔村法庭庭长一级法官

交通安全关乎生命健康。每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都会对肇事者自身及家人、被害人及其家人、社会造成严重影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驾驶机动车必须年满18周岁且依法取得驾驶证,另在驾驶途中,驾驶员、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佩戴安全头盔。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全,交通安全及法律法规意识淡薄,且预测和规避道路交通风险的能力较弱,行驶途中遇到突发状况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伤害。家长作为其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教育、监督未成年人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同时,提醒未成年人,应选择安全、与自身年龄段相匹配的交通工具,未满18周岁不得驾驶机动车。此外,当孩子骑车撞到人时,父母也不要推脱责任,应与受害方及时有效沟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尽快解决问题,给孩子起到良好的表率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三)不得醉酒驾驶;(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平阴县人民法院)

责编:李思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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