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鼓励和规范我州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的绿色出行体系,红河州交通、公安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各县市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通知》要求,各县市要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出行服务管理系统。鼓励各县市从实际出发,探索建立相对科学合理的投放机制适应城市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制定完善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的城市慢行交通系统规划,做到布局合理、标准适宜、衔接成网。应制定适合当地特点的自行车停放区和电子围栏设置技术导则,规范自行车停放点位设置,强化停放秩序管理。
个开蒙三市一体化发展
红河州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政主管部门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在车辆投放前,应当将运营方案、投放数量、分布区域等运营信息报送至当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并实现协同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各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根据停放点容量与出行需求特征等,加强对车辆投放规模的动态监测、引导和调控。蒙自、个旧、开远三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滇南中心城市一体化发展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确保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跨区域提供服务。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明出行。依法严厉打击蓄意破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违法犯罪等行为。
图片来源于红河县融媒体中心
企业和用户违法违规行为计入信用记录
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的运营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具备相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合理配备具备快速响应能力的线下服务团队,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运营企业投放的车辆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在属地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进行投放。运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用户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信用档案。运营企业和用户违法违规行为、践诺履约情况计入信用记录。
运营企业要主动接受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管。还需建立完善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保障手段,防范违法信息传播扩散。同时,县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质量信誉监督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开通报有关问题,并依法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制度。行业协会、产业联盟要充分发挥作用,制定发布公约等自律性准则,强化服务质量监管、第三方评价等,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运营企业应当依法依规经营,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来源:云南红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