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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郴州日报收集编辑:郴州日报
陈华英
6月21日《郴州日报》2版刊发的《私改人行道“堵”了心》一文报道:北湖区文化路义帝陵公交站台旁店铺在装修时对门前的台阶进行了扩建,导致人行道变得狭窄,轮椅和婴儿车无法通行,只能借道机动车道通过。在接到城管部门的整改通知后,店主切除了部分台阶,但轮椅通行还是不方便。
人行道上的这个堵心事本不该发生。《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该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文中报道的这家店铺装修时在人行道铺设台阶改变了人行道的原状,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熟知法律法规,是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笔者认为,商家在办理经营手续时,有关部门要组织他们进行正当竞争、维护市政设施、维护市容环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增强他们的法律法规意识。商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事,不能以一己私利,损毁公共设施,侵犯百姓利益。
城管部门、社区要加强巡查,重点关注在建项目、在装修的店铺等,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提醒教育,将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在接到整改通知后,相关管理部门更应对商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对整改方案进行审查、指导,并对整改过程进行监督,严格执行相关标准,确保整改到位,让老百姓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