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天津天高感应加热有限公司以及杨某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对其“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处罚。至此,经过五年四审,鞍山发蓝股份公司商业秘密得到法律维护,彰显法律保护创新、护航经济正义与决心。
始建于1988年的鞍山发蓝股份公司,历时18年巨大付出,自主研发采用无铅、非调质工艺生产高强度包装用钢带和《短流程高强度包装用钢带自动化生产线》。2005年1月通过辽宁省科技成果鉴定。结论为:非调制工艺生产的高强度包装钢带,简化了生产流程,克服了传统工艺的高能耗、高污染、高成本的问题。……该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2007年6月16日,自动化生产线通过辽宁省科技成果鉴定结论为:“以感应加热的非调质工艺替代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铅浴淬火热处理工艺,……该成果填补了国内在无铅化非调质高强度包装钢带生产线方面的空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鞍山发蓝的发明创造使高强度包装钢带打破了美日韩等国外企业的暴利垄断,完成实现了国产化替代进口,产品在国内外钢铁、有色、玻璃等领域广为应用。
在《世界金属导报》、《中国有色金属报》、《中国冶金报》、《鞍钢日报》和《宝钢日报》等全国性媒体、行业媒体及地方媒体,对鞍山发蓝自主研发的成果,进行了总计30余次的报道。鞍山市发蓝钢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凡仿造该成果者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声明。
2006年至2007年间,天津天高感应加热有限公司杨某某利用配套服务的机会,了解到该生产线拥有巨大的商业价值,2007年7月便开始制造出售含有鞍山发蓝商业秘密的感应加热炉。2012年又与窃取公司全部设计图纸的原设备部部长王某某相互勾结,利用掌握的商业秘密和窃取的设计图纸,制造并出售含有鞍山发蓝商业秘密的感应加热炉和包装钢带自动化生产线。
2013年鞍山发蓝开始司法维权。鞍山市公安局2014年12月依法逮捕了窃取设计图纸的王某某,2016年11月铁东区法院判处侵犯商业秘密罪。
2018年7月,依法逮捕了杨某某。2019年12月30日,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被告:天津天高感应加热有限公司、杨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一审判决,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抗诉、被告上诉,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法院重审查明,被告违反保密协议要求,披露、使用并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依法判决:被告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1052.45万元。重审宣判后,被告再次上诉。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接到终审判决书,鞍山发蓝负责人说:鞍山发蓝从一个村办集体企业,一步步走到今天,在30多年的经营中,企业不断创新,担当起企业责任和社会责任。经多年努力,从2002年起草制定YB/T025-2002国家行业标准,到今天国际ISO24259:2022标准的制定者。在同行业中是享有盛名的标杆企业,无铅非调质工艺和自动化生产线一直独居行业领先地位,获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称号。
由于商业秘密被盗卖全国十多家企业,鞍山发蓝公司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也造成本行业生产能力供大于求,破坏了市场秩序。公安干警、检察官、法官的专业精神,使得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鞍山发蓝负责人说:优秀的营商环境,让我们企业发展壮大会更有信心,企业的科技创新动力更足,一定要为鞍山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张士龙、王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