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阳法院为攻坚执行难题,将人民群众的“纸上权益”兑现为“真金白银”,多措并举推进执行工作。近日,双阳法院执行局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及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由于两起案件被告人系同一人,顾将两案合并审理执行。
基本案情
一、宋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2017年被执行人刘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宋某借款8万元,一直未偿还借款,申请执行人宋某于2020年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2020)吉0112民初14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执行人刘某某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宋某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
二、某有限公司与某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2021年1月16日,被执行人名下合作社与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将该合作社的房屋和土地租赁给有限公司做石料加工,该有限公司交付定金10万元,后又借款给该合作社5万元。因合作社的场地系租赁双阳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的集体土地,设施类型和用途为种植。双方约定由合作社负责有限公司加工石料的环评手续,由于该合作社场地的设施类型和用途为种植,不符合环评审批条件,导致双方发生纠纷,该有限公司向合作社所在地双阳法院提起诉讼。经一、二审判决:某合作社返还某有限公司租赁费15万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
一、宋某与刘某某于2022年1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刘某某于2022年6月30日前给付本息10万元,其他利息自愿放弃。因刘某某未履行和解协议,宋某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二、松原市某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双阳区某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于2023年2月2日立案执行,因该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某,根据原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合作社案件中的信息,该有限公司将给付合作社的定金转入刘某某个人账户,办案人调取了刘某某该账户三年的银行流水,刘某某三年银行流水70余万元。3月3日办案人组织警力到该合作社传唤刘某某,刘某某发现法院警车进院以后,从合作社后门躲进厕所,办案人给刘某某打电话,听见其电话铃声后,将其从厕所中拽出传唤至法院。在询问时得知其在判决生效后将某合作社更名为某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孙某某。办案人立即调取了该专业合作社的企业档案后,将专业合作社变更为被执行人,并查封了专业合作社的工商登记信息,防止再次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股权重新分配等情况出现。当晚对该专业合作社院内的5500包圆包秸秆予以了扣押,并张贴了扣押公告和处置公告。
由于刘某某拒不履行宋某案件的生效判决,依法决定对刘某某拘留十五日,对其送拘的过程中,刘某某主动提出先履行2万元现金并由其儿子担保,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刘某某当场履行2万元,由刘某某儿子担保,2023年6月30日前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
刘某某虽不是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但仍占有66%的股份,双阳法院决定对该专业合作社的秸秆予以处置,专业合作社迫于执行压力,3月6日与松原市某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天将全部执行款交付执行,此案当场执行完毕。
法院执行工作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双阳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执行职能,加大执行力度,以切实的执行行动确保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获得感和安全感,为构建良好的司法环境保驾护航。
编辑:张文馨
编审:晓晨
主编:王兴科
监制:李珺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