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这种‘说理式’执法,让我感觉现在执法办案不再‘冷冰冰’的,而是带着体温,很暖很有人情味!”近期,多位企业负责人对济阳区应急管理局推行的“说理式”执法赞不绝口。
“说理式执法”,重在“法”和“理”。用“理”来阐明观点,以理服人;用“法”来说话,以法育人。在执法过程中,讲清违法事实认定的“事理”,可能带来的危害,讲清法律法规设定的目的“法理”,讲明使用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道理”,讲明当事人的救济途径(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复议、起诉等)“情理”。今年以来,济阳区应急管理局在巩固既有专项整治成效的基础上,通过事前释法、罚中说理、罚后释疑,积极探索“说理式执法”新模式,避免监管执法简单化、“一刀切”,变“被动执法”为“主动守法”,守好安全生产“责任田”。
将“说理式”执法运用在实地检查、调查取证、处罚告知、处罚决定等每一个环节。监管执法过程前,组织人员集中研讨,制定执法检查方案,针对上级安排的重点工作和重点事项,汇总成表、制定制度措施落实清单,统一发放至各镇(街道)、各生产经营单位,提前告知企业做好贯彻落实,对企业关心的重点处罚事项及时提醒,提前做好现场检查方案,检查前进行执法告知,坚决避免随意执法、粗放执法、简单执法。监管执法过程中,全过程记录,针对企业违法行为,现场告知企业主要负责人,说清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及处罚依据,帮助企业分析原因,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规范生产经营行为,避免再次发生同类行为。到期及时跟进复查,重点检查企业隐患是否整改到位、问题是否有效解决,保证执法闭环。监管执法结束后,按照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定期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案卷开展自评,以评查促规范,持续提高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
今年3月2日,济阳区应急管理局对济南某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生产车间两套除尘器进、出口未设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的违法行为。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8.4.4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当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文书时,公司负责人对此不理解,认为“应急局就是要处罚我们公司”,并提出了“我们这样做很多年了,也没出过事”的态度,面对被处罚单位的不理解执法人员耐心向其解释法律法规规定,并多次与公司负责人充分沟通,通过向其发放安全生产资料、观看事故警示教育视频等方法向其解释,通过“以案释法”让企业负责人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仔细梳理案件具体情况,将涉案问题及证据罗列清楚,怎么罚、罚多少,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全部阐述明白,让企业知道错在哪里,更知道如何整改。公司负责人表示“这样执法有温度,让人服气”。
截至5月底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中,济阳区对当事人普及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共计8部,相关人员普法600余人次,立案查处73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双双“归零”,有效提升了行政执法的说服力、公信力和亲和力,切实提高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处罚不是目的,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才是根本,理说多了,困惑也就少了。下一步,济阳区应急管理局将加大“说理式”执法力度与范围,推动管理型执法向服务型执法的转变。 (济阳融媒记者:刘姝琪 通讯员:易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