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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区已进入高火险期和防火关键期,为有效预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全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依法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决定》,现就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3月1日至6月15日。
二、依法严厉打击下列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违规用火违法犯罪行为:
(一)在林缘、林内及田间地头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烧灰积肥、烧荒燎堰;
(二)非法违规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三)进入或者途径林区车辆上的人员向车外丢弃火种;
(四)野外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
(五)在区域内所有范围燃放烟花爆炸、吸烟、坟头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
(六)在林区和保护区内采石采矿、架电作业、修路施工等生产经营活动中违规用火;
(七)故意纵火行为。
三、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野外违法用火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对故意纵火行为的,坚决依法从严、从重、从快顶格处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四、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销毁、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严惩。举报电话:110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