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杨婧) 5月23日,贵州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司法厅作关于《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作关于《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会议现场 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王敏 摄
《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自2012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保障牲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牲畜屠宰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百姓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现行条例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为加强畜禽屠宰监督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修订条例十分必要。
《条例(修订草案)》共七章四十八条,对责任体系、监督体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将屠宰对象由原来的猪、牛、羊三种牲畜扩大到猪、牛、羊、鸡、鸭、鹅六种畜禽。
另外,考虑到屠宰管理实践和群众生活习惯,设立了除外条款:一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畜禽、城镇个人自宰自食家禽的不适用本条例;二是供应少数民族食用畜禽的定点屠宰活动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为严格规范屠宰场(点)建设,《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应当制定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方案,统筹规划屠宰场(点)的设置,引导畜禽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定屠宰场(点)选址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满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动物防疫的有关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加快小型屠宰场点撤停并转”、《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的通知》“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以县为单位计算,只减不增”的要求,提高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设立标准。同时,规范了屠宰场(点)改建、扩建的要求和条件。此外,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场(点)统一由市州人民政府规划布局、审批设立,并要求公布审批确定的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名单;明确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变更生产地址、异地设立分场或者车间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