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部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合规资讯】
8月21日,财政部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旨在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还规定了数据资源会计处理适用的准则以及企业的列示和披露要求等内容。该规定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资讯分类:境内,数据和隐私保护;资讯来源:财政部)
【合规提示】
企业应当全面理解《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影响,调整企业的会计活动,为数据资产“入表”做好准备工作。建议企业从评估、计量和披露三个方向完善企业内部会计政策:一是根据《暂行规定》中列明的适用范围,以及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相关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无形资产研究开发支出的资本化条件等规定,评估企业目前持有的数据资源,梳理数据资源的类型、价值、用途和会计处理方法,确认数字资产组合中受新规则影响的部分,尤其是需要调整或变更会计处理的资产;二是根据企业数据资源的实际情况和业务实质,搭建或完善数据资产计量的流程和机制,使之符合《暂行规定》的要求,并嵌入企业数据合规制度之中,能够科学、准确、全面地反映数字资产的价值和变动;三是企业应当积极加强信息披露,根据《暂行规定》和企业数据管理流程,区分必要信息披露和自愿信息披露内容,按照列示要求和披露要求更新企业的财务报表和其他披露文件,以全面反映企业数据资源的利用情况和其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的影响,适应新的外部监管要求。
二、深圳发布首部企业合规地方标准 系统指引企业合规建设
【合规资讯】
8月21日,深圳市地方标准《企业合规管理体系》(DB4403/T 350-2023)正式发布,为深圳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指引。《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内容包括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企业环境、领导作用、策划、支持、运行、绩效评价、持续改进。后附3个资料性附录,对合规管理的重点环节、合规管理的重点人员、合规管理的重点领域进行了补充。《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是全国首部企业合规地方标准,将适用于深圳市各类型、规模、性质和行业的企业。(资讯分类:境内;资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合规提示】
建议企业对照深圳企业合规地方标准,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合规管理计划和措施,确保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不断改进。一是建议企业根据标准的指引,确定合规管理体系的范围和目标及预期效果,制定合规管理计划,设立合规管理组织体系,为开展企业合规管理建设提供方向指引和组织条件;二是收集适用于企业的法律法规、行业准则,梳理企业现行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全面的法规库,此基础之上建立更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合规管理体系,参照《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对合规体系未涉及的环节进行补充和完善。同时,建议企业建立合规监测和审计机制,通过内部审计、合规检查、风险监测等手段,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通过定期的回顾和评估,不断完善和改进合规管理体系;三是建议企业与监管部门进行良性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合规管理体系建设,逐步提升企业合规管理水平。
三、信安标委就《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方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合规资讯】
8月21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发布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方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评估方法》),该标准适用于指导数据处理者、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也可供有关主管监管部门实施数据安全检查评估时参考。《评估方法》提出了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的基本概念、要素关系、分析原理、实施流程、评估内容,明确了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各阶段的实施要点和工作方法。(资讯分类:境内,数据和隐私保护;资讯来源: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合规提示】
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是企业数据合规体系中的重要一环,用于识别企业在数据管理中潜在的威胁和漏洞,以便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来降低风险。建议企业以《评估方法》为参考,从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措施、制度流程和监测改进等方面,完善企业数据风险评估机制。一是建议作为数据处理者的企业对现有的数据安全评估工具、措施和标准进行全面检查,评估企业的技术手段与行业标准的差距,并进行相应的投入和更新,从技术上提升企业识别和应对数据安全风险的能力;二是根据《评估方法》和其他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调整企业的数据安全评估流程,从评估准备、信息调研、风险识别、风险分析与评价、评估总结等五个阶段完善风险评估流程,确认各流程中人员配置、运行方式和保障手段,提升评估流程的科学性;三是对企业数据安全评估机制进行定期的更新和审查,以保持对数据安全风险的持续管理和改进。
四、最高法发布多个生态环境领域司法解释
【合规资讯】
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解释》主要规定生态环境侵权案件范围、归责原则、数人侵权、责任主体、责任承担、诉讼时效等内容。《规定》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举证责任、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证据共通原则、专家证据、书证提出命令、损失费用的酌定等内容。同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一批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流域保护、草原资源保护、林地资源保护、固体废弃物污染、水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的多方面。(资讯分类:境内,生态环保;资讯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合规提示】
最高法出台新司法解释解决了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最高检、最高法联合发布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旨在精准规范办好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高质效发展。建议企业根据发布的最新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对企业进行风险排查、建立健全企业专项合规管理体系。一是建议企业关注司法机关公布的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熟悉并遵守所处地区和行业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查企业的生产经营中的违法风险,确保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企业在进行涉及环境保护的活动前应取得相关许可证,应根据规定控制污染物排放等;二是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管理体系,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生态环境合规要求,对于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业务较多的企业,建议设立环境保护部门或岗位,制定环境管理规范和流程,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数据收集,在进行新项目或重大改建时,进行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估等,以降低违法风险;三是建议企业建立法律风险应对机制,结合《民法典》《环境保护法》《解释》《规定》等,熟悉生态环境侵权中法律适用的重点,建立和完善一套系统化的应对诉讼的程序和方法,以识别、应对和管理企业面临或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和其他法律风险。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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