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是相对亲近的社会关系,恋爱期间恋人之间的消费和经济往来较为频繁,经常会出现财产混同的情况,那么在对方不知情或者不同意的情况下,偷拿对方财物是否会构成盗窃罪呢?
小王和小赵系情侣关系,几年前两人相识并相恋,在恋爱期间,小王获得男友小赵信任的同时也得到了小赵的支付宝账号密码。可是在两人相恋几年时间后,有一天,小王使用自己的手机登录了男友小赵的支付宝账号,随后,小王在小赵不知情下,多次将小赵支付宝账户内的29500元转到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很快,小赵发现自己的存款不翼而飞,就立刻报案,女友小王在得知小赵报案后,陆续将盗窃的钱款退还小赵,并取得其谅解。
2022年8月,黄骅检察院以小王犯盗窃罪向黄骅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小王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在小王转账前已经取得男友小赵同意,因此小王未经小赵同意秘密窃取其财物,数额较大,能够认定其主观上已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公诉机关指控小王构成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小王在小赵报案后及时返还赃款,并取得小赵谅解,且认罪认罚,对被告人小王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小王犯盗窃罪,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当事双方虽是恋人关系,但这种亲密关系并不是无视法律随意动用对方财物的正当理由,小王在小赵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处分他人财物,多次秘密窃取其财物,构成盗窃罪。法官依法判决不仅有助于打击利用恋爱关系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也维护了社会公序良俗,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官提醒大家,恋爱关系也要保持适当界限,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账户密码、支付密码等个人信息,防止因密码泄露导致账户内钱款被“最亲密的人”盗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