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出行,严禁酒驾!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酒驾、醉驾交通违法行为,全面净化道路交通环境。5月21日晚,鱼峰大队在鱼峰区燎原路中段及静兰大桥桥段开展酒驾醉驾整治行动,现将查获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人进行曝光:
车号牌为桂BD22***小型轿车驾驶人:覃*爱
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105mg/100mL
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车号牌为桂BDL3***小型轿车驾驶人:曾*吉
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94mg/100mL
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车号牌为桂B99***小型轿车驾驶人:何*健
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128mg/100mL
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车号牌为桂B28***小型轿车驾驶人:韦*春
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137mg/100mL
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车号牌为桂B38***小型轿车驾驶人:黄*城
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126mg/100mL
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临时)牌车辆驾驶人:沈*
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132mg/100mL
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
01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02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03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的驾驶人由于酒精的刺激作用,导致驾车过程中出现判断力下降、操作能力降低以及视觉模糊等状况,很可能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严重危害自己以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了保障市民群众的出行安全,柳州交警将持续加大对酒驾、醉驾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也希望广大驾驶人自觉做到珍爱生命、拒绝酒驾。